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委(建设厅),各计划单列市建委,北京市市政管委:
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,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,根据建设部、国家计委、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教[1991]522号文件精神,决定从1997年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和管理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,到199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持证上岗。现将《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、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》、《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》、《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、管理员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一、物业管理企业经理、部门经理、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
二、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
三、物业企业部门经理、管理员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
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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